国家标准计划《移动电话电磁辐射暴露限值》由 339-2(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提出,委托TC485(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280 辐射防护 |
发射体靠近人体20cm以内的无线通信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移动电话、可穿戴设备、对讲机、平板电脑、便携式调制解调器等。
一方面,电磁辐射是涉及人体健康防护的重要领域,靠近人体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暴露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需要通过标准予以规范。
另一方面,通信行业发展迅猛,原标准仅规范了靠近人体头部使用的移动电话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缺少人体全身暴露限值和身体局部的暴露限值,不能满足这两类评估的需要,原标准也无法满足各类新型通信设备,如可穿戴设备、对讲机、平板电脑、便携式调制解调器等,评估的需要。
基于此,建议对本标准予以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发射体靠近人体20cm以内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公众暴露限值。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暴露限值和标识要求两部分。 本标准中全部技术性内容为强制性内容,暴露限值规定了发射体靠近人体20cm以内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公众暴露限值,标识要求规定了需在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符合相应公众暴露限值的要求。
本标准中全部技术性内容为强制性内容,暴露限值规定了发射体靠近人体20cm以内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公众暴露限值,标识要求规定了需在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符合相应公众暴露限值的要求。
强制理由:电磁辐射是涉及人体健康防护的重要领域,公众对各类靠近人体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敏感度较高,需通过强制性标准予以规范。
我国跟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订。 但除本标准外,并没有其它针对靠近人体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相关限值标准。 工信部实施的手机产品进网检测依据本标准的限值进行电磁辐射(SAR)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