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和挂车回复反射装置》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14SC21(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及灯光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 43.040 道路车辆装置 |
| 43.040.20 照明、信号和警告设备 |
M、N、L、O类机动车和挂车用回复反射装置。
机动车上的回复反射装置通过“被动发光”方式突出车辆的存在,对于提升机动车在光线不足条件下的可视性、预防夜间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目前,机动车上应用的回复反射装置包括回复反射器、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和尾部标志板。
为保证回复反射装置的应用效果,工信部、公安部先后制定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 11564)、《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19151)、《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和《车辆尾部标志板》(GB 25990)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的要求,上述标准需整合为一个强制性标准。
从应用目的看,四种产品都是提升车辆在光线不足条件线的可视性,反光性能是其关键性能;从应用环境看,四种产品都随车携带且露天使用,对于环境温度、防水、冲击、盐雾腐蚀等的需求相同;从产品材料看,四种产品的核心构成材料均为树脂材料,耐用性(耐候性能)、耐燃油等性能要求相同。
因此,对相关性能要求进行整合具有可行性。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回复反射器,摩托车、货车和挂车用回复反射装置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机动车和挂车用回复反射装置的光度(发光强度系数、亮度系数等)和色度等。
强制理由:为了保证车辆在夜间行驶的安全,各种机动车辆侧面、后面均装有回复反射装置,载货车和挂车等在其侧面也装有反光标志。当灯光照射到回复反射装置上时,它可将射来的光反向射回,因此前方车辆/侧前方车辆的回复反射装置能给后方车辆提供警示,使后方驾驶者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车辆的行驶安全。 本标准涉及的产品作为汽车灯光标准体系的一部分,为汽车安全件,因此应对该产品的性能进行强制性约束以确保其具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本标准精简整合了现有的4个回复反射装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在汽车灯光标准体系中不可或缺,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基础和相关标准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