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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14SC21(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及灯光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0051-Q-33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9-04-12
公示开始日期
2018-12-25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1-25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43.040.20
43 道路车辆工程
43.040 道路车辆装置
43.040.20 照明、信号和警告设备
提出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及灯光分会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机动车及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位置灯、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后雾灯、昼间行驶灯侧标志灯、示廓灯、牌照灯、标志灯具等)

目的意义

汽车信号装置是车辆上最为重要的主动安全部件之一,是车间信息交互的重要工具,对汽车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世界各国的机动车强制性法规和标准中,和汽车灯具相关的强制性法规和标准的数量超过标准总数量的四分之一,其中将近一半涉及汽车信号装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汽车所行驶的周边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对信号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随着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信号灯具使用新光源,传统的透光面、发光面、视表面的定义方法已经不适用于这些灯具,与此相关的诸多配光要求和检测方法均需进行修正。

此外,信号灯具呈现智能化的趋势,智能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错误的使用信号装置将直接增加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智能灯具必须提出新的要求和限值,并规定相应的试验方法。

综上,有必要对现行机动车及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精简整合,使强制性标准更加稳定,不阻碍技术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机动车及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位置灯、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后雾灯、昼间行驶灯侧标志灯、示廓灯、牌照灯、标志灯具等)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适用于M、N、L类机动车使用的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装置的不同型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强制理由:汽车灯光设计过亮或过暗,以及不规范的安装使用都会引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必须强制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在汽车灯光标准体系中不可或缺,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基础和相关标准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