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道路照明装置和系统》由 339(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TC114SC21(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及灯光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43.040 道路车辆装置 |
43.040.20 照明、信号和警告设备 |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工作计划,将与机动车道路照明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整合为一个强制性标准,并将原相关标准中基于技术和产品的要求更新为基于性能的要求,使标准内容更能反映道路照明和交通安全的直接需求,解决基于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要求在技术和产品更新时无法及时适应技术和产品的更新而需及时修订的问题,因此也使标准具有更加长远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的发展给与了更广的自由空间。
标准的制订将充分才能和吸收国际标准联合国法规UN R19,UN R87,UN R98,UN R112,UN R123的先进内容。
机动车前照明装置和系统,是机动车主动安全的基本重要部件,其配光性能、色度和配光稳定性对行车安全至关重要,必须规范其技术要求。
结合国情,研究采用国际上最新技术法规制订相应的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汽车行业相关产品的开发、国内外贸易、产品认证和质量控制,对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对行业和技术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范围:机动车前照灯装置和系统 主要技术内容:前照灯装置和系统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机动车前雾灯、近光前照灯、远光前照灯、昼间行驶灯、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前照明装置及系统的各功能的配光性能、色度和配光稳定性等。
强制理由:机动车前照明装置和系统,是机动车主动安全的重要基础部件,其配光性能、色度、配光稳定性对道路交通安全及车辆行驶安全至关重要,在国外均以技术法规进行规范,在我国应以强制性标准实施。
本标准与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保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