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精准扶贫项目资源环境规范要求》由 TC207(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20 环境保护 |
| 13.020.10 环境管理 |
自1994 年颁布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我国开展了大规模扶贫开发工作,扶贫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绝对贫困面持续减少,贫困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改善。
尽管全国性绝对贫困格局已基本消除,但相对贫困面并未减少,贫困地区的连片分布格局仍未发生显著变化。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确保到 2020 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并进一步提出,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并提出“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
从现状看,我国贫困地区分布格局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表现出如下特征:(1)贫困地区总体承载能力弱,局部区域资源环境已经超载。
贫困地区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支撑条件欠佳,区域资源环境总体承载能力较弱。
2012 年认定的国家级贫困县土地面积约占国土总面积的三成,但承载人口规模为 2.1 亿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 15%。
由于地表形态破碎,贫困地区承载能力内部分异十分显著,表现在水土资源要素制约突出、且空间匹配状态较差。
而人口快速增长过程,给本来就较低承载能力的国土空间带来更大压力。
目前,贫困地区资源环境超载问题趋于严重,局部区域的人口总量已经超出区域人口合理容量;(2)贫困地区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突出,承载能力要素间变化响应敏感。
贫困地区以山地丘陵为主的地貌结构,往往是江河流域的分水岭和重要源地,且以贫困地区为主体构筑的北方防沙带、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以及南方丘陵山地带,在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中具有突出作用。
在贫困地区各类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最广,占贫困地区总面积的76.52%。
但由于贫困地区远离主流、干流和下游低平地以及社会经济较先进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这种边缘性和封闭性阻碍了区外物质与能量输入,资源环境承载力实现内部“挖潜”的空间较小,加之贫困地区设施配套相对滞后、先进技术扩散迟缓,资源环境利用效率偏低,使其对区域资源环境本底高度依赖;(3)自然灾害事件等客观因素加剧了贫困地区资源环境压力。
贫困地区是我国面波震级大于 5.0 级地震的高发区,也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密集分布区。
近年相继发生的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事故充分表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灾害自身的破坏性以及诱发次生灾害的危险性,已经导致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明显减弱。
加之贫困地区建筑物建设标准与偏低、不设防或选址有偏差,以往相关规划未能对防灾减灾问题足够重视,更缺少超前的预案部署,由此又放大了自然灾害事件的影响效应。
精准扶贫工作必须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并举。
特别要注意避免由于扶贫项目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不协调、不适应造成水土不服,甚至使当地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导致扶贫对象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
本标准主要基于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政策、生态功能区划、产业政策调整等背景,分别针对扶贫项目的资源环境准入、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可以为落实生态功能区、保护自然资源、2020年农村人口脱贫目标实现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 。
本标准规定了精准扶贫项目资源环境方面的基本要求、项目分行业要求和监督考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精准扶贫项目资源环境准入决策,以及与资源环境有关的项目设计、规划、建设、运营和后期监督管理工作。 一、本标准拟对如下术语和定义进行界定。 1.扶贫项目 poverty alleviation project 以减贫为目的能使贫困人口从贫困循环陷阱中摆脱出来的项目,它是一项集中使用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等,针对贫困对象,在一定时期内、按照一定制度和程序进行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 2.精准扶贫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口的贫困状况和资源环境禀赋,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项目。 3.生态产品 ecological product 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舒适的环境和宜人的气候等。 4.资源环境承载力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bear capacity 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在维持区域资源结构符合持续发展需要区域环境功能仍具有维持其稳态效应能力的条件下,区域资源环境系统所能承受人类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 二、本标准对精准扶贫项目做了基本要求,具体如下: 1.精准扶贫项目不得在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所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布局。扶贫项目必须按照HJ 2.1~ 2.4,HJ 19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影响评价。 2.精准扶贫项目设计与规划应与当地主体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相一致。项目应以生态建设、生态修复工程和生态补偿政策来保障生态产品的供给。扶贫项目建设运行中的土壤流失量不得超过SL 190允许要求,且不增加现有土壤侵蚀水平(侵蚀模数按照SL 190-2007方法确定)。 3.精准扶贫项目决策、规模、规划应基于对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水平。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价按照《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技术要求》执行。项目设计和规划应突出地方资源优势,并优先发展生态产业和循环经济。 4.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当地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中所禁止的,以及目标区域不具备资源禀赋条件、或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产业不应作为精准扶贫项目。 5.精准扶贫项目所在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精准扶贫项目规划、建设、运营需按照“三同时”原则。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GB18485-2001,危险固废执行GB18597-2001。当地大气环境、地表水、土壤环境和声环境质量不因项目发生明显变化,同时满足GB3095的二级、GB3838的IV类、GB 15618二级和GB 3096三类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按照行业类别对不同类型的精准扶贫项目做了要求,具体如下。 一、农业类精准扶贫项目 1.农业类精准扶贫项目的环境质量检测须按照NY/T 395、NY/T 396和NY/T 397的要求执行。新建项目取、用水应高于地方取、用水定额标准中的最低水平。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和养殖及规模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策要求,禁止在野生生物原产地进行同类转基因生物的引入。 2.种植业类项目应发展节水型农业,不得使用《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中淘汰和禁止的技术。禁止毁林、烧山、草原垦殖。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垦种农作物。应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和农膜,农药施用应满足GB 4285和GB 8321.1~6的要求,并防治面源污染发生。 3.林业类精准项目不应在缺水地区、生态脆弱区、天然林保护区、公益林、防护区内以及中小河流附近开展速生林和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不种植不适合本地气候、生态环境、土壤的生态林,以及不利于水土保持和对土壤肥力产生破坏的经济林。禁止在年降水量不足400m的地区种植乔木和速生丰产林。林业类项目在造林清理、整地、间作和幼林抚育过程中不得发生中度以上水土流失(侵蚀模数>5000t/a?km2)。 4.畜牧业类精准扶贫不应在沙漠化和盐渍化高度和重度敏感地区发展传统畜牧业项目。畜牧项目应实行集约化舍饲圈养方式,以草定畜,并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区与生态敏感区域的防护距离最少不得低于500m,不得在饮用水源上游2公里范围内。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应符合GB 18596和HJ/T 81的相关要求。 5.渔业类精准扶贫项目资源开发要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水产养殖要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不得危害《水产资源繁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