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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XX部分:水运企业》由 TC548(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船级社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2397-T-303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9-08-08
公示开始日期
2019-04-01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4-18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1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13.020.10 环境管理
归口单位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针对水运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国务院2016年发布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到2020年,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比2015年下降7%。

交通运输部2011年在《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和2020年,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分别下降15%和20%;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比2005年分别下降16%和22%。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了“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水运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截至2015年末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6.59万艘,海运船队运力规模1.6亿载重吨,位居世界第三。

与其他行业相比,水运行业的碳排放数据更难准确获取,这主要是因为船舶在运作过程中存在较大弹性,在排放数据收集、基线设订、排放量监控等方面难度较高,以致我水运行业的碳排放数据监测及核算工作一直落后于其他行业,目前国内缺少统一的水运行业碳排放核算标准。

因此,出台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算方法具有现实意义。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水运企业》旨在帮助水运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水运企业》包括正文的八个部分和两个附录。正文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以及监测计划。两个附录分别为水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水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水运企业》中明确了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为船东或从船东处承担船舶经营责任的任何组织,如经营方或光船承租方;核算边界内仅包含船舶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即仅包含船舶在经营过程中,船舶燃料在各种类型的燃烧设备(船舶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汽缸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船舶使用岸电产生的排放,不扣除油渣退岸处理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含企业办公、公务用车、职工小区用能等导致的排放;排放因子为表征单位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例如每吨燃料充分燃烧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水运企业》适用于水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水运企业从事其他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

“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背景下我国重点行业碳排放核查及低碳产品认证认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课题5“我国水上运输碳排放核查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编号:2013BAK15B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