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XX部分:水运企业》由 TC548(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船级社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20 环境保护 |
| 13.020.10 环境管理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水运企业》包括正文的八个部分和两个附录。正文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以及监测计划。两个附录分别为水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水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水运企业》中明确了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为船东或从船东处承担船舶经营责任的任何组织,如经营方或光船承租方;核算边界内仅包含船舶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即仅包含船舶在经营过程中,船舶燃料在各种类型的燃烧设备(船舶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汽缸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船舶使用岸电产生的排放,不扣除油渣退岸处理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含企业办公、公务用车、职工小区用能等导致的排放;排放因子为表征单位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例如每吨燃料充分燃烧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水运企业》适用于水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水运企业从事其他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背景下我国重点行业碳排放核查及低碳产品认证认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课题5“我国水上运输碳排放核查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编号:2013BAK15B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