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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项目《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20183250-Q-46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2018-12-19
公示开始日期
2018-07-26
公示截止日期
2018-08-10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0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00 危险品防护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采标情况

本标准修改采用ITU国际标准:IAEA NO. SSR-6 2012。

采标中文名称: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

涉及的产品清单

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品)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正常条件(包括常规和小事件)和事故条件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要求。本标准中的运输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也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运、装卸、途中运输(包括中途贮存)以及货包最终抵达地的接收。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品)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主要技术内容: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限值: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表面辐射水平限值、表面污染水平限值、运输指数和临界安全指数限值;放射性物品分类及相关要求;包装和货包的分类及相关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要求;运输容器试验方法和程序;联合国编号;标记、标志和标牌等。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基本限值: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表面辐射水平限值、表面污染水平限值、运输指数和临界安全指数限值;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及相关要求; 包装和货包的分类及相关要求; 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要求。

强制理由:GB11806-2004是强制性标准。 GB11806-2004的修订版将修改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安全标准丛书IAEA 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No.SSR-6(SSR6 2012年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英文版)。其技术内容(强制的内容)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IAEA的SSR-6 2012版,是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通用要求,被几乎所有的与运输有关的国际组织和IAEA成员国采用执行,是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普遍实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均明确规定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相应的许可。《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所指的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即是本标准(GB11806-2004)。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批准文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所指的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即是本标准(GB11806-2004)。本标准(GB11806-2004)是《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