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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淋浴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由 469(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委托TC442SC1(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用水产品和器具用水效率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排灌及节水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83253-Q-46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8-12-19
申报日期
2017-08-10
公示开始日期
2018-07-26
公示截止日期
2018-08-10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91.060
91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
91.060 建筑构件
提出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用水产品和器具用水效率分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当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2012)国家标准于2012年04月01日发布。

2015年,该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了对淋浴器水效标准实施情况的调研,结果发现,有95%以上的产品能达到3级水效等级指标的要求,有不低于90%的产品能达到1、2级水效等级指标的要求。

在我国,对量大面广的终端用能产品推行了强制性的能效标准和标识,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规范了市场、引导了消费、促进了节能降耗,有力地支撑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而在用水产品领域,相关标准缺失、技术要求不高、节水认证范围有限、影响力不大,亟待进一步发挥标准和标识的功效。

为更好地为水效标识制度提供标准支撑,更好地适应淋浴器行业的技术发展,进一步提升淋浴器行业的技术水平,协调配套相关标准的技术指标,亟需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制定更先进更能满足市场发展需要的指标值。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淋浴器的基本要求、流量均匀性、最小流量、喷射力、水效等级、水效限定值、节水评价值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1.0MPa,水介质温度不大于90℃条件下,安装在盥洗室(洗手间、浴室)、淋浴房等卫生设施上使用的淋浴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带加热装置的淋浴器。

涉及的产品清单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1.0MPa,水介质温度不大于90℃条件下,安装在盥洗室(洗手间、浴室)、淋浴房等卫生设施上使用的淋浴器(不包括自带加热装置的淋浴器)。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淋浴器的基本要求、流量均匀性、最小流量、喷射力、水效等级、水效限定值和节水评价值。

强制理由: 作为能效标识制度的延伸,水效标识制度在国际上如澳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环保及经济效益,在我国即将实施的水效标识制度,其相应的水效标准中水效限定值实施强制,将大大促进我国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水利部印发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中更是将“建立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作为实行最严格最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的重点,提出“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研究制定主要用水产品用水效率限值,制定用水效率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产品的用水效率进行分级并对节水水平进行标识,加快制定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建立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