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人民警察警徽》由 312(公安部)提出,委托TC561(全国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310 犯罪行为防范 |
本标准涉及的产品包括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作的、用于悬挂的、高度分别为600mm、800mm、1000mm、1500mm和2000mm的人民警察警徽,以及其他应用方式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不同规格的人民警察警徽等。
人民警察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标志和象征。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具有使用警徽的权利。
用于悬挂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材质警徽多被置于显著位置,其图案与颜色的准确性、材料的牢固程度、徽面漆膜的理化性能均应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以避免悬挂图案或颜色明显有误的警徽,或在悬挂时出现破损、污损、褪色等现象,影响人民警察的威严形象。
悬挂用警徽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材料制作,作为一种被国家大力发展的复合塑料材料,其硬度、韧性、拉伸与弯曲强度、耐腐蚀性能均有较大幅度提高,漆膜的理化性能也有了更科学的测量试验方法,这些都对提高警徽的产品技术与质量起到关键作用。
为警徽这一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制定国家强制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本标准的范围为以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作的、用于悬挂的人民警察警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包装、运输及贮存、定点生产和定点检验,同时也适用于其他应用方式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人民警察警徽的生产和检验。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作的、用于悬挂的人民警察警徽区别于其他材质与用途警徽的规格及尺寸、图案、颜色、外观、标识、材料(包括弯曲强度、表面硬度)、徽面漆膜性能(包括耐候性能、附着力、光泽、硬度、耐水性、耐湿热性、耐盐雾性)等要求。
GA 244-2000 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包括警徽的图案、颜色、外观、材料等内容。
强制理由: 人民警察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标志与象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竟会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具有使用警徽的权利。因此只有采用标准图案、准确颜色、优异材质的人民警察警徽才能够体现人民警察的威严形象。因此本标准应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编制起草。其中国徽画法按照GB 15093-2008《国徽》标准规定的要求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