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防护服装 职业用高可视性警示服》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3M中国有限公司等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340 防护设备 |
| 13.340.10 防护服装 |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国际标准:ISO 20471:2013。
采标中文名称:高可视性服装——测试方法和要求。
高可视性警示服
级别、设计要求、(基底材料、非荧光材料和组合性能材料)的颜色性能、耐光色牢度实验后的颜色性能、基底材料和非荧光材料色牢度、基底材料和非荧光材料的尺寸变化、基底材料的机械性能、生理舒适性能、人类工效学要求、物理试验前后的反光性能要求、标志、保养标签和使用说明、应用说明。
级别、设计要求、(基底材料、非荧光材料和组合性能材料)的颜色性能、耐光色牢度实验后的颜色性能、基底材料和非荧光材料色牢度、基底材料和非荧光材料的尺寸变化、基底材料的机械性能、生理舒适性能、物理试验前后的反光性能要求、标志。
强制理由:目前,在各行业各领域,高可视性警示服的应用越来越多,不规范不合理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的配备也随之普遍存在,由此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潜在安全风险甚至已经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因此,对于高可视性警示服标准的产品分级和标志(对应不同风险等级,便于选用)、款式设计(从视觉安全角度进行科学规范和统一)、材料的颜色性能要求(穿用前后)、反光性能要求(穿用前后)、材料的强度要求和舒适性要求等内容进行更新并予以强制要求就显得尤为必要。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可视警示服属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范畴,《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正是修定本标准的根本法律依据。 GB 8965.1-2009“防护服装 阻燃防护 第1部分:阻燃服”规范的产品中可能用到高可视性警示部件,将本标准作为其规范性引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