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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宜居气候指数》由 TC540(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气象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气候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2359-T-416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9-07-12
公示开始日期
2019-01-03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1-18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07.060
07 数学、自然科学
07.060 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归口单位
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气候与气候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中国气象局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2005年1月,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首次出现“宜居城市”的概念,并成为我国新的城市理念。

2007年,建设部通过了《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该评价指标体系由包括生态环境健康指数、城市安全指数、生活便利指数、生活舒适指数、经济富裕指数、社会文明指数、城市美誉度指数在内的7项一级指标,48项二级指标,74项三级指标组成。

其中,涉及气候环境的指标仅有气温(全年日平均气温15-25℃天数)和灾害(灾害性气候天数)两项。

气候环境包含了气候的各个方面,气候与人以及人居环境密切相关。

因此,仅从气温和灾害两项评价气候对人居环境的影响显然是不全面的。

2011年发布的《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评价》(GB/T 27963)标准,只采用了气候舒适度(温湿指数和风效指数)作为评价指标,并且仅限于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的评价,评价指标单一且未考虑气候环境中不利因素(如气象灾害等)的影响。

我国气象部门在气候适居性、气候适宜性等方面已进行了较多的工作,也有了相关的研究成果和标准,但各地采用的评价指标不尽相同,往往“各取所需”,评价结论多为定性且带有主观性。

打造宜居城市,创建宜居品牌,是城市发展的目标,也是气象服务于社会的责任。

因此,亟需研制一套具有标准化、定量化、普适性和可比性的评价指标,形成《宜居气候指数》标准,不仅是气候服务之需,也是社会发展之需。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本标准将规定宜居的气候指标、等级划分和评价方法。 主要技术内容:通过分析宜居城市内涵,调研气象部门已有的工作以及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相关气候要素、评价指标和方法进行全面梳理,遴选出与宜居密切相关的气候因子,包括直接因子和间接因子,建立气候要素指标和气候风险指标,在单项指标基础上,建立综合的宜居气候指数。 “宜居”之地即具有适宜的温度、适量的降水、适度的风、平稳的天气之地。因此,为了更直观地表达气候要素对宜居性的作用,本标准在选用气候要素时,并不直接采用某一要素值本身,而是以其在某一适合范围内的天数或某一界限值以上或以下的天数为主要指标。如平均气温,采用日平均气温15-25℃日数为指标;对降水,采用小雨(0.1-9.9毫米)日数为指标;对不利因素,采用高温≥35℃日数、6级以上风(≥10.8米/秒)日数等为指标。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①气候要素指标。选取能够表征宜居的气候要素,包括气温、降水、湿度、风、日照、舒适度等。具体有:日平均气温15-25℃日数、平均气温日较差、降水量、小雨日数、相对湿度50%-80%日数、平均相对湿度、1-3级风日数、平均风速、平均日照时数、舒适日数等。②气候风险指标。选取对宜居性有负面影响高影响因子,包括高温≥35℃日数、低温≤0℃日数、大雨以上日数、6级以上风日数、静风日数、沙尘日数、强对流日数等。③建立各指标分级标准。通过历史序列,确定单项指标分级标准,得到“适宜”的等级阈值或范围,对单项指标适宜性进行评价。④建立综合宜居气候指数。为单项指数赋予权重,通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宜居气候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