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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2699-Q-46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7-12-19
公示开始日期
2017-11-09
公示截止日期
2017-11-15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30.5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30 废物
13.030.50 回收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钢铁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废钢铁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00 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 7204490090 未列明名钢铁废碎料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4控制标准与要求 4.1进口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废钢铁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 b)废钢铁(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 μGy/h; c)废钢铁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 Bq/cm2,β不超过0.4 Bq/cm2; d)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 核素 比活度(Bq/g) 59Ni 3x103 63Ni 3x103 54Mn 0.3 60Co 0.3 65Zn 0.3 55Fe 300 90Sr 3 134Cs 0.3 137Cs 0.3 235U 0.3 238U 0.3 239Pu 0.1 241Am 0.3 152Eu 0.3 154Eu 0.3 94Nb 0.3 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 0.3 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0.1

强制理由: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造成的环境污染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我国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环控标准,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自环控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在进口废物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环控标准共有13项(GB 16487.1~GB 16487.13-2005),包括废钢铁、冶炼渣、废有色金属、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船、废汽车压件、废纸、废塑料、木废料、废纤维、骨废料,各标准控制的重点是夹杂物和放射性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