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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管理标准 煤尘》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SC7(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煤科院粉尘研究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3381-Q-450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8-01-09
公示开始日期
2017-11-24
公示截止日期
2017-12-02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3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30 工作场所空气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会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目的意义

目前尘肺病是我国主要职业病,占新发职业病的90%,而煤炭行业尘肺病占新发尘肺病一半,每年新发尘肺病都在1万多例。

尘肺病的元凶是粉尘,控制煤尘浓度是预防尘肺病的根本措施。

为保护劳动者职业建康,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控制做了相应规定,如第15条第(1)款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26条规定“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72条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等。

但针对以上法条中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前并不存在,这就导致现实工作中存在错误使用标准或法规无法贯彻执行等问题。

因此,为保障《职业病防治法》有效实施,保护劳动者健康,降低尘肺病发病率,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根据我国实际,特提出制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煤尘浓度的管理标准。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煤尘的工作场所空气中煤尘的管理浓度、检测方法和职业卫生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开采、加工、储运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煤尘的工作场所。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煤尘管理浓度

强制理由: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控制做了相应规定,如第15条第(1)款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26条规定“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72条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等。但针对以上法条中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前并不存在,这就导致现实工作中存在错误使用标准或法规无法贯彻执行等问题。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第26条和第72条中多次提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就是弥补上述法条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欠缺,为《职业病防治法的》的贯彻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我国关于粉尘浓度的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主要有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AQ4202-200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这两个标准中规定的煤尘浓度都是从预防尘肺病角度出发制定的个人接触限值标准,不是针对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提出的要求,因此,该标准与以上两个标准不属于一个体系,不冲突、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