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潜水员供气量》由 348(交通运输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交大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220 运输 |
| 03.220.40 水路运输 |
强制性国家标准《潜水员供气量》(GB 18985)涉及的产品清单如下: 潜水装具:包括通风式潜水装具和需供式潜水装具; 甲板减压舱中的供气系统及储气系统; 潜水配气控制盘(台)
本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海洋潜水救捞及水下工程作业对潜水员供气量的要求,根据最新的规范、规定和研究成果报告,对GB18985-2003标准的相关内容及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研究修订。
以使该标准更加适应实际工程应用潜水作业的需要,提高水下作业效果,确保潜水员的作业安全。
同时,为我国产业潜水装备和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我国潜水救捞行业走向世界,使之与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相适应,发挥积极的作用。
《潜水员供气量》标准的修订实施有益于对水下作业的潜水员科学适量地供给呼吸气体,是保障潜水员生命安全、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的重要环节。
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则是从技术规范上对这一环节做出的基本保障。
修订后的《潜水员供气量》标准将更好地保障潜水员的健康和安全,有利于提高潜水作业的效率,同时也将为我国潜水装具和设备系统的设计、制造提供更先进、科学和可行的依据,从而提高我国在国际潜水市场的竞争力,并因此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满足潜水员水下作业所需的最低呼吸用气体流量和完成潜水作业所需的最低呼吸用气体量。 本标准适用于潜水员使用通风式、水面供气需供式、自携式潜水装具,呼吸压缩空气或人工配制的混合气(氮氧、氦氧或氦氮氧)进行常规或饱和潜水作业。潜水装具、供气设备等设计、制造可参考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代替GB18985-2003。技术内容和编写结构均有所改变。与原有标准有如下差异:本标准增、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原标准中的三种潜水装具的供气量和用轻、 中,重三种劳动强度对供气流量进行划分的方法,修改了氦氧饱和时饱和居住舱的加压方法,修改了氦氧饱和潜水备用的治疗用氦氧混合气的数量,对原标准使用字母、换算系数和计算公式进行了一些修改,删除了一些实际使用价值不大的计算公式。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 新修订的《潜水员供气量》标准将在总结数十年来我国潜水装具、设备研制开发和实际应用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吸取最近十余年来国内外潜水行业有关潜水装备、装具和设备系统,以及作业方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认知,修改原标准中的三种潜水装具的供气量和用轻、中,重三种劳动强度对供气流量进行划分的方法,修改氦氧饱和时饱和居住舱的加压方法,修改氦氧饱和潜水备用的治疗用氦氧混合气的数量,并对原标准使用字母、换算系数和计算公式进行一些修改,删除一些实际使用价值不大的计算公式。在标准编制中重新规定了我国常用潜水装具的供气流量和潜水作业方式的气体储备量要求,并根据轻、中、重三种劳动强度对供气流量进行划分,做出相应的技术规定。
《潜水员供气量》为条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标准规定使用通风式潜水装具、自携式潜水装具和水面供气需供式潜水装具,采用轻、中、重三种劳动强度的供气量的要求,应为强制性。 标准规定的氮氧饱和、氦氧饱和居住舱的加压方法,规定的氦氧饱和巡回潜水潜水钟的加压方法,以及规定的氦氧饱和潜水备用治疗气的气量要求,均应参照新近的规范、规定和研究报告予以修改。这部分的技术内容可以推荐性要求。
强制理由:潜水作业是一种特殊的作业手段,日益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发挥巨大的作用。从劳动卫生学角度看,潜水作业属危险作业,潜水员潜水时需呼吸与环境静水压压力相等的高压气体。对水下作业的潜水员科学适量供给呼吸气体是保障潜水员生命安全、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的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潜水员供气量》(GB18985)的修订立项和实施,完全遵循了国家标准化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是上述两部法律在潜水安全领域的具体落实,关系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