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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谷氨酸钠(味精)》由 TC64(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94227-T-46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20-01-13
申报日期
2017-06-26
公示开始日期
2019-01-03
公示截止日期
2019-01-18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67.220.10
67 食品技术
67.220 香料和调料、食品添加剂
67.220.10 香料和调料
归口单位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我国味精行业规模化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随后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成为味精的第一大生产国和消费国,2016年我国味精产量为204万吨,约占世界味精总产量的70%,同比增长8.5%。

2016年,我国味精出口量达34.7万吨,在整体产量的占比超过15%,同比增加30%。

味精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内蒙、山东、甘肃、黑龙江等地区。

《谷氨酸钠(味精)》(GB/T8967-2007)国家标准自2007年修订后也已实施十年。

近十年来,我国味精行业发展迅速,产品的种类、质量指标和检测方法等均有一定的变化,该标准已不能有效的适应行业的发展,为了满足行业需求,急需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拟修订内容和理由如下: 1、 检测方法 ? 修订谷氨酸钠含量检测方法,拟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中麸胺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GB 5009.43)。

? 修订增鲜味精中呈味核苷酸二钠含量测定方法。

对于添加呈味核苷酸二钠的增鲜味精,拟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71)检测代替《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QB/T 3798);对于添加5′-鸟苷酸二钠的增鲜味精,拟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GB 1886.170)检测,代替《食品添加剂5′-鸟苷酸二钠》(QB/T 3799);对于添加呈味核苷酸二钠的增鲜味精,拟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肌苷酸二钠》(GB 1886.97)检测,代替原标准中的5′-肌苷酸二钠检测方法。

? 修订pH值测定方法。

2、 其他条款 ? 规范半成品L-谷氨酸的名称、理化指标、检测方法和用途等 ? 简化出厂检验项目 ? 修正规范性引用文件 其他编辑性修改 3、 修订理由:由于目前检测水平提升了,原有检测方法或不能满足检测要求,或所引用方法的标准已经失效,同时修订以后,检测方法统一了,利于监管机构和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监控。

另外,原有标准的部分条款的描述存在问题,执行过程中给企业的加工生产带来困扰。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谷氨酸钠(味精)的定义、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谷氨酸钠(味精)。

涉及的产品清单

谷氨酸钠(味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