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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工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3391-Q-450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8-01-09
公示开始日期
2017-11-24
公示截止日期
2017-12-02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40.01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40 防护设备
13.340.01 防护设备综合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安全帽、安全带、防静电服、阻燃服、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中规定了所有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总体统一要求,有配备的基本要求、配备程序、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个体防护装备选择、管理、培训等内容。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为保证企业对作业人员配备防护装备,保证防护的有效性,其中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程序、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等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强制理由: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标准中规定了所有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总体统一要求,有配备的基本要求、配备程序、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个体防护装备选择、管理、培训等内容。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提供配备、执法和监管的依据,其最终目的是用于保障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应为强制性标准。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但目前我国执法部门由于缺乏配备执法依据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监督技术规范,难以对企业的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