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村务公开管理规范》由 424-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永春县人民政府 、沙县人民政府 、长泰县人民政府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160 法律、行政管理 |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农村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委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明建设的扎实推进,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进一步加强,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日益高涨,从而村务公开的问题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
有的村由于村务公开问题,引发了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造成干群之间关系紧张,甚至出现对立情绪,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对待村务公开是每个农村基层干部面临的重要问题。
服务标准化是通过对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服务的过程。
因此,开展村务公开管理标准化工作,对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标准化的前提是有标准可依,但目前国内外专门针对村务公开管理制定标准的尚未见报道,制定国家标准《村务公开管理规范》,对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我国基层的管理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标准服务民生的重要体现。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建立档案卷宗、村务公开的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考评。 该标准的特色是突出村务公开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于2004年6月22日印发《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发办[2004]17号),该文件明确指出"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