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毒物浓度管理标准 苯》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SC7(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上海安力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江苏省欧萨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欧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欧萨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40 空气质量 |
| 13.040.30 工作场所空气 |
无
目前化学中毒是我国主要职业病之一,而苯是化学因素中危害较大、存在范围较广的因素之一。
控制苯浓度是预防苯中毒的根本措施。
为保护劳动者职业建康,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控制做了相应规定,如第15条第(1)款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26条规定“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72条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等。
但针对以上法条中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前并不存在,这就导致现实工作中存在错误使用标准或法规无法贯彻执行等问题。
因此,为保障《职业病防治法》有效实施,保护劳动者健康,降低苯中毒发病率,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根据我国实际,特提出制定工作场所空气中苯浓度的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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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拟规定工作场所中苯的浓度限值,以及浓度限值对应的采样方法,从而实现对工作场所中苯浓度的有效管理。 本标准拟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工艺、不同区域的工业企业苯浓度进行数据分析,并通过抽样进行浓度分析验证,对比国内外不同国家的苯浓度限值及检测分析方法,明确我国工作场所的苯浓度管理限值及对应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中苯的浓度管理限值以及对应的检测方法为强制内容。
强制理由:苯作为明确致癌物,在工业企业及社会生产中广泛存在,苯的危害及物理特性决定了影响工作现场浓度的因素较多,个人剂量的计算、使用及管理对人员要求较高,因此对使用苯的工作场所进行苯浓度的控制是相当有必要的,有利于对工业企业加强管控,提高管理水平。针对苯制定工作场所的管理浓度限值是从我国目前工业企业苯浓度现状大数据分析以及工业企业的行业、工艺及物料现状等综合分析确定,因此苯的工作场所管理浓度是必须满足的管理要求。
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第26条和第72条中多次提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就是弥补上述法条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欠缺,为《职业病防治法的》的贯彻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我国关于苯浓度的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主要有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本标准中规定的苯浓度都是从预防苯中毒角度出发制定的个人接触限值标准,不是针对工作场所苯浓度提出的要求,因此,本标准与GBZ2.1标准不属于一个体系,不冲突、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