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国家标准计划《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毒物浓度管理标准 苯》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SC7(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欧萨评价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安力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江苏省欧萨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欧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萨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3383-Q-450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8-01-09
公示开始日期
2017-11-24
公示截止日期
2017-12-02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3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30 工作场所空气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会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拟规定工作场所中苯的浓度限值,以及浓度限值对应的采样方法,从而实现对工作场所中苯浓度的有效管理。 本标准拟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工艺、不同区域的工业企业苯浓度进行数据分析,并通过抽样进行浓度分析验证,对比国内外不同国家的苯浓度限值及检测分析方法,明确我国工作场所的苯浓度管理限值及对应的检测方法。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本标准中苯的浓度管理限值以及对应的检测方法为强制内容。

强制理由:苯作为明确致癌物,在工业企业及社会生产中广泛存在,苯的危害及物理特性决定了影响工作现场浓度的因素较多,个人剂量的计算、使用及管理对人员要求较高,因此对使用苯的工作场所进行苯浓度的控制是相当有必要的,有利于对工业企业加强管控,提高管理水平。针对苯制定工作场所的管理浓度限值是从我国目前工业企业苯浓度现状大数据分析以及工业企业的行业、工艺及物料现状等综合分析确定,因此苯的工作场所管理浓度是必须满足的管理要求。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第26条和第72条中多次提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就是弥补上述法条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欠缺,为《职业病防治法的》的贯彻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我国关于苯浓度的职业卫生强制性标准主要有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本标准中规定的苯浓度都是从预防苯中毒角度出发制定的个人接触限值标准,不是针对工作场所苯浓度提出的要求,因此,本标准与GBZ2.1标准不属于一个体系,不冲突、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