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由 466(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提出,委托TC230(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等 。
| 07 数学、自然科学 |
| 07.040 天文学、大地测量学、地理学 |
基础地理信息涉及的测量控制点数据、水系数据、居民地数据、交通数据、综合管线数据、境界数据、地貌数据、植被与土质数据、地名数据、正射影像数据、地籍测量数据。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步伐加快,作为各种专题信息的定位基础和集成数据平台,基础地理信息应用的范围更为广泛,已经成为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数据支撑,是各相关专业部门信息化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1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21条又进一步规定:“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要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就必须明确:什么样的数据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该标准明确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认定和使用。
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保障以地理信息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和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促进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与认定行为、保护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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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强制性国家标准从技术的角度,明确了什么样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如何认定。它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认定和使用。 标准拟从数据内容、生产过程、数据认定三个方面,对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界定。其中数据内容包括数学基础,强调统一的空间参照系,同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范围;第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产品,仅依靠对最终结果(产品)的检验或检测难以确定其质量和可靠性。因此,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和最终成果的质量检验同样重要,甚至过程方案的科学性直接影响或决定最终成果的可靠性。所以,本标准对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过程进行了规范,提出了项目设计的要求、设计书内容要求、数据源要求、质量与验收的要求、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执行标准的要求等。 第三,需要由相应的业务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上的认定。 该标准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者知道生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必须遵循哪些基本技术要求;使标准数据的认定者知道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以什么样的程序、按照什么样的要求对数据进行认定;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者知道自己使用的数据是不是经过合法认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能不能用于相关信息系统和工程的建设。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具有强制性。
强制理由:本标准对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了基本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在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和认定时,从数数据内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与认定等方面进行了限制,从而促进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四条(七)和(八)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1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21条又进一步规定:“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标准就是要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见与本标准内容雷同的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