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由 244(国家密码局)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密码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清华大学档案馆 、北京市档案局 。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 01.140 信息学、出版 |
| 01.140.20 信息学 |
档案机构是维护电子档案真实性、保障其凭证性和发挥其社会价值的重要组织,需要有高质量的信息系统进行支撑以加强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和档案的持续保存。
但我国目前市场上有各种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其功能多局限于传统纸质档案的目录检索和原文查看之原始状态,这些档案系统中缺乏有关档案的分类组织、接收整理、长期保存、档案编研、信息开发、社会服务、档案质量检查和档案工作审计等重要的涉及电子文件真实性维护和信息开发利用的功能,且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对电子文件在档案后期报关和利用的系统功能进行规范。
从电子文件全程管理的国家战略角度看,制定“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通用功能要求”能够规范档案管理业务和档案系统的功能,对基于系统开展电子档案的科学、规范和有效、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简称EAMS)的通用功能要求,包括支持档案人员开展电子档案全过程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分类管理、元数据管理、移交与接收、存储与保管、鉴定与处置、开发与利用、共享与利用、访问与控制和系统运行维护等),不包括系统设计和实施的具体要求,不规定系统功能实现的技术、工具和平台,不规定系统的实施指南等相关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综合档案馆对EAMS的建设与使用,适用于EAMS研制单位的设计与开发,适用于测评服务机构对产品和应用系统开展标准符合性测试,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开展相关的科研、教育与培训等活动,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可参照本标准开展EAMS系统的建设、实施与使用。阐述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原则、特点、内容和目标,明确了电子文件管理组织开展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能力体系,从组织运作、文件控制、技术实现和信息服务等方面明确了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