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生物活性肽功效评价 第1部分:总则》由 424-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
07 数学、自然科学 |
07.080 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 |
生物活性肽是一类具有特殊生理调节功能的小分子多肽,由于氨基酸组成、数目和排列顺序不同,不同活性肽具有不同的结构,并拥有不同生理功能。
目前研究较多的有抗氧化性肽、抗菌肽、免疫调节肽、降血压肽等。
生物活性肽的功能性一直是现代食品、医药领域研究的前沿热点,已发现这些肽可以替代某些药物或充当食品防腐剂使用。
在机体内,微量的生物活性肽也能发挥生理功能,它们被利用后迅速被代谢,无残留,无副作用,因此,活性肽一直是研究的热点。
虽然目前对活性肽的功效研究较多,但在其功能检查和评价方法上不规范,评价指标不统一,评价结果可比性差,活性肽产品的分级不准确,因此,随着生物活性肽在各个行业的广泛应用,随着生物活性肽研究的高速发展,规范并建立生物活性肽功效评价的原则、功效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该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部分规定了生物活性肽功效定义、功效评价原则、一般要求、功效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价结论。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抗氧化性和抗菌性的生物活性肽的功效评价。
2016YFF0202300,“生物产业共性技术标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