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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由 339-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工商质检广电研究机构创维海信TCL长虹康佳海尔乐视小米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60058-Q-339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6-05-20
公示开始日期
2015-11-23
公示截止日期
2015-12-09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33.160.25
33 电信、音频和视频工程
33.160 音频、视频和视听工程
33.160.25 电视接收机
提出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等具备获取和播放互联网音视频节目功能的产品。

目的意义

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是指能够通过互联网接收广播电视节目并以大型显示设备作为显示终端的音视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等产品。

随着音视频产品智能化、网络化进程的加快,涌现出智能电视、网络智能机顶盒、智能投影机等大量的新型音视频产品。

据相关机构研究数据显示,智能电视年销量超过3000万台,网络智能机顶盒销量超过700万台。

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占据信息消费市场的优势地位,且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改变了消费者对音视频产品的使用习惯。

但该类产品在硬件、软件和内容服务上质量参差不齐,尤其在信息内容安全方面,还存在较大隐患。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全品类产品的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管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整体利益,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国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市场,有必要研究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制定相关标准。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主要适用于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 研究和制定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在功能、接口、唯一性标识、操作系统、信息安全、支付功能等常规性能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行地标转化

行业标准还未发布《网络智能机顶盒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主要强制性条款:信息内容安全要求和唯一性标识。 信息内容安全要求如下: a)不应预置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置图片、文字、菜单、音视频、应用等); b)连接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c)连接的互联网网站应经合法备案; d)连接的互联网电视提供商应具备互联网视频许可证。 唯一性标识要求如下: 应具备唯一性标识,标识固化在设备中并在外包装和机身上明示,不应随用户操作、操作系统版本更新等情况而变更。 唯一性标识由企业标识+MAC地址+产品类型标识组成,共19个字符。 企业标识共4个字符,为大写字母;MAC地址共12个字符,由16进制数字表示;产品类型标识共3个字符,为大写字母。企业标识由企业提供经唯一性标识管理机构认可;MAC地址首选使用无线网络MAC地址,若产品不具备无线网络MAC地址,则使用有线网络MAC地址;类型标识DSJ表示产品为电视机类型,JDH为机顶盒,TYJ为投影机,XSQ为显示器,XXX为其他类型。

强制理由: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视频内容的不断丰富和我国互联网带宽的日益增加,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产销量增长迅速,形成初具规模的新兴市场。但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特别是网络智能机顶盒等产品设计制造门槛低,生产企业鱼龙混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安全风险重重,视频内容难以管控,目前普遍存在产品随意安装互联网视频播放软件等问题,甚至某些生产企业通过私设服务器向用户非法提供电视节目和境外电视节目。 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商业模式与传统产业相比差异较大,给理顺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法、开展管理工作、贯彻管理要求带来很高难度,必须通过设定强制性标准,开展强制性管理来规范生产行为。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指出,“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指出,要“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及《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重要规范范围,制定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相关标准,对涉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相关条款进行强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