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石化化工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10部分 炼化行业重点产品(炼油、乙烯、聚丙烯、苯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环氧丙烷、领苯二甲酸酐)》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节能中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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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10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综合 |
炼油生产
截至2014年底,全国炼油企业约220家,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约7.5亿吨,实际加工原油约5亿吨,生产汽煤柴成品油3.17亿吨。
众所周知,石化行业是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其中炼油又是石化行业的龙头,在全国能源消耗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权重。
作为我国石化行业的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大炼油集团,2014年合计加工原油4.17亿吨(约占全国加工总量的83%),其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分别为59.51/65.05/59.18千克标油/吨。
由此可见,科学地规范好炼油行业的节能工作,对整个国家的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国家对改善环境的要求更为迫切,对成品油产品标准要求也更高。
如油品质量升级的步伐加快,产品质量指标更严格,炼油企业为满足上述产品质量要求,必须配套建设相应地炼油生产装置,能源消耗自然增加,加之原油结构劣质化趋势也导致炼油加工流程延伸,也是导致能源消耗自然增加。
总之,炼油行业生产环境的诸多改变,对炼油能耗指标是有一定影响的,而对现已实施的《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1-2013 )而言,其中规定的一些条款或限额指标未必适合新的形势,有必要进行修订。
该标准可用于指导我国有关管理部门对炼油行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淘汰落后产能、惩罚性电价、万家企业节能行动等节能管理和评价工作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为现有炼油装置改造在节能方面的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也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手段。
本标准规定了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标准包括对炼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的限定值、准入值、先进值三项指标;炼油企业炼油能耗限额限定值包括了吨原油加工综合能耗和单位能量因数能耗等2项指标。其中对新建炼油企业而言,准入值保证了新建炼油企业能效水平的较为先进性水平;能耗限定值是淘汰落后炼油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而先进值则代表了炼油行业能效的先进水平。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近两年来炼油行业面临的新的变化形势及炼油工业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新趋势,研究对炼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涉及的部分指标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及未来发展的新要求。
能耗限定值及能耗准入值
强制理由:节能能源保护环境,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新建项目准入门槛
《节约能源法》配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