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公民身份号码编制规则》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委托TC353(全国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公安部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040 字符集和信息编码 |
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精神,确保2015年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善现行以户口登记为基础的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办法,合理调整覆盖范围,现提出修订本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民身份号码的编码对象、号码的结构和表现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不变的法定号码。本标准适用于公民身份号码的编码、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
公民身份号码的编码规则
强制理由:原GB 11643为强制性标准,本次修订不修改这一属性。
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提出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明确公民身份号码按照GB 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