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医用电气设备 第2-13部分:麻醉工作站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由 464(国家药监局)提出,委托TC116(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11 医药卫生技术 |
| 11.040 医疗设备 |
| 11.040.10 麻醉、呼吸和复苏设备 |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国际标准:ISO 80601-2-13:2011。
采标中文名称:医用电气设备 第2-13部分:麻醉工作站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麻醉机、麻醉系统、麻醉工作站
1. 范围: 1) 适用于由专业操作人员持续看护的吸入式麻醉工作站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对完整的麻醉工作站和设计用于麻醉工作站的单个装置规定了要求: — 麻醉气体传输系统; — 麻醉呼吸系统; — 麻醉气体净化系统; — 麻醉气体传输装置; — 麻醉呼吸机; — 监护设备; — 报警系统; — 保护装置。 2) 适用于制造商推荐连接到麻醉工作站的附件。这些附件的特性会影响到麻醉工作站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3) 不适用于使用可燃麻醉剂的麻醉工作站。 2. 主要技术要求: — 电源/气源供应故障要求 — 二氧化碳、氧气、麻醉剂、呼出气量监测要求 — 报警系统要求 — 供氧要求 — 麻醉气体传输系统要求 — 麻醉呼吸系统要求; — 麻醉气体净化系统要求; — 麻醉气体传输装置要求; — 麻醉呼吸机要求; — 易用性要求
麻醉气体传输系统、麻醉呼吸系统、麻醉气体净化系统、麻醉气体传输装置、麻醉呼吸机、监护设备、报警系统和保护装置都是麻醉工作站正常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建议上述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强制理由:目前国内现行有效的麻醉工作站标准如GB 9706.29-2006、YY 0635.1-2008、YY 0635.2-2009、YY 0635.3-2009和YY 0635.4-2009等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版国家标准是对现有标准的修订。麻醉工作站作为手术中的重要医疗设备,对手术中的患者起麻醉作用,是高风险产品,因此建议该新标准仍为强制性标准。
新标准与最新版GB 9706.1(起草中)标准配套一起使用,并代替GB 9706.29-2006,YY 0635.1-2008,YY 0635.2-2009,YY 0635.3-2009和YY 0635.4-2009标准。新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之间无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