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委托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040 字符集和信息编码 |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平台等应用系统
1、本标准规定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方法,使全国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代码,以适应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互联的需要。 2、本标准是利用信息编码本体化技术,研究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类方法、编码规则、结构模式、管理流程、赋码模式、信息采集模式、数据库形态而形成的基于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标准。 3、本标准规定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方法,标准适用于代码编制、计算机识别和信息处理。标准内容包括:编码规则;编码含义;赋码对象类型;编码属性(唯一性、终身性等);计算机识别和信息处理定义。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
强制理由: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在改革中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