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电子商务商户实名制规范》由 469(国家标准委)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 、商务部 、阿里巴巴 、京东 、唯品会 、1号店 、深圳市标准化研究院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120 质量 |
| 03.120.20 产品认证和机构认证、合格评定 |
涉及电子商务销售所有产品的销售商或卖家。
通过制定电商平台商户实名制规范,要求各大电商平台在接受商户同时,对商户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从而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商户(含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线上线下的一一对应,实现产品质量责任的可追溯。
该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中商户实名制目的、原则、关联规则和认证方式。 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中对商户真实身份的确定和管理,例如:在商户进入电商平台时,要求个人商户提供相应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等基本信息,要求店铺类商户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线下实体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电商平台进行验证,保证商户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课题号:2016YFF0202502《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主体)共性技术标准研究》下的子任务《电子商务实名制规范研究及标准研制》
标准中第5、6条以及第7条的7.1、7.2为主要强制内容。
强制理由:1、符合有关法律规章。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2、大部分电商平台均已实行商户实名制要求,征求意见时均表示可以强制; 3、保证网上产品监督抽查和质量责任可追溯的基本要求。鉴于该标准是电子商务平台自身及约束商户准入实名制的基础性要求,建议该标准变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部分条款强制。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