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由 TC415(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危险废物专业委员会 、北京天创国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重庆)中心 、新中天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明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丰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20 环境保护 |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的术语和定义、玻璃化处理产物的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指标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玻璃化处理后的产物的界定和环境稳定性的判定,不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 一、本标准拟对如下术语和定义进行界定。 1、固体废物 solid waste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玻璃化处理 vitrification treatment 将固体废物与易于形成玻璃相的熔剂和助剂混合,在高温条件下形成均匀的熔融态物质,冷却后形成无定形玻璃态物质,从而将重金属元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稳定化的一种固体废物处理方法。 3、玻璃化处理产物 vitrification product 将固体废物进行玻璃化处理后产生的无定形的玻璃态残余物。 二、本标准对玻璃化处理产物提出了技术要求(草案),具体如下: 1 玻璃相组分的质量分数不小于99%。 2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中SiO2含量不低于20%。 3 将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研磨,在pH为3、7和11的条件下浸泡,以下元素的浸出浓度不能高于表1要求。 表1.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浸出毒性限量要求 元素 浸出毒性限值 (mg/L) As 0.06 Ba 4 Cd 0.02 Cr 0.1 Cu 0.6 Hg 0.002 Mn 0.2 Ni 0.12 Pb 0.15 Sb 0.1 Se 0.04 Zn 1.2 Cl 450 F 2.5 SO4 1500 PO4 0.3 4 力学性能 用作建筑材料的玻璃化处理产物应具有一定的压缩强度和洛氏硬度。 三、本标准拟对上述指标的检测方法做出规定。 1 玻璃相组分的比例按照GB/T 30904中规定的方法检测。 2 SiAlCa的含量分数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检测。 3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在高强度研磨并在pH为3、7和11的条件下浸泡,浸出毒性按照GB 5086规定的方法检测。 4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的洛氏硬度按JIS Z2245-200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