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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由 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4SC1(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62468-T-339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6-12-28
申报日期
2015-11-05
公示开始日期
2016-10-14
公示截止日期
2016-10-30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43.140
43 道路车辆工程
43.140 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会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1. 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陆续有各种新技术在摩托车产业中得到应用,不断有新的摩托车产品和技术已经或者即将进入市场,如互联网技术、新能源技术等。

这一方面推动着摩托车产业技术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对现有的技术法规和交通安全构成一定影响。

例如存在着:大功率电动三轮车的定义问题,对轮摩托车和倒三轮摩托车的定义问题等等。

因此,非常有必要厘清有关分类和术语,进一步规范摩托车产品的分类。

2. 近期行业内的一项重大变化便是欧盟168号法规的颁布和实施(2016年实施)。

该法规最重大的变化便是对L类车辆进行了全新分类和定义,涵盖了从助力自行车到重型四轮车以及全部摩托车车型。

从全球化贸易方面而言,从技术法规上积极探索与欧洲标准接轨,有助于提高国内摩托车企业技术水平,促进进出口业务发展。

基于以上原因,提出对摩托车行业的基础性标准,即车辆类型标准进行修订,这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行业相关技术要求,有利于促进摩托车行业提高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国内外贸易并促进国内先进摩托车企业向国际化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的术语,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行驶和越野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术语和定义 2.1 关于轻便摩托车的术语 2.2 关于摩托车的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