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由 348(交通运输部)提出,委托TC130(全国内河船与水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长江船舶设计院 。
| 47 造船和海上构筑物 |
| 47.020 造船和海上构筑物综合 |
航经西江航运干线西津、贵港、桂平、长洲等枢纽船闸的干货船、集装箱船、液货船和自卸砂船等货运船舶
本标准拟适用的范围为航经西江航运干线西津、贵港、桂平、长洲等枢纽船闸的干货船、集装箱船、液货船和自卸砂船等货运船舶。主要技术内容为以上船舶的总长、总宽、设计吃水、参考载重吨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拟适用的范围为航经西江航运干线西津、贵港、桂平、长洲等枢纽船闸的干货船、集装箱船、液货船和自卸砂船等货运船舶的总长和总宽。
强制理由:强制的理由是《内河通航标准》对于船闸建设尺度已有相应标准,西江航运干线西津、贵港、桂平、长洲等枢纽上已按照标准建设了多座船闸,由于在未强制规定前,营运船舶尺度杂乱,造成船闸闸室利用率不高、通过效率较低,在近几年的枯水期,西江航运干线多次出现船舶堵闸现象,且持续时间较长,疏导速度比较缓慢,对沿江经济发展也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通过对船舶总长、总宽指标进行强制,能够有效提高船闸利用率和通过效率,提高社会整体效益,也可以使船舶过闸时有较合适的安全裕度,提高过闸安全性。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制定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是一致的。 目前在船舶主尺度方面尚未建立国家或行业强制标准,不涉及与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协调问题,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将注重与以往一些行业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