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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60118-Q-46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6-05-17
申报日期
2015-10-12
公示开始日期
2015-12-04
公示截止日期
2015-12-19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6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60 水质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于1983年首次发布,历经1988年、1999年和2002年三次修订,形成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各阶段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管理的需求,在指导环境管理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水环境形势的变化、管理目标的改变及水环境领域科研的发展,为准确、客观地反映我国当前的地表水环境状况,强化地表水污染防治,有效引导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方向,提高水环境管理的效率,要求我们对《标准》进行修订,以满足新的管理需求。

水环境保护需要满足不同使用功能,维护地表水体水生态系统健康的需求,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

现行《标准》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做了修订,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要求。

其一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目的。

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其二进一步明确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地位。

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也就是说一个水域的质量环境质量标准不是完全按照使用功能确定;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排放标准的依据。

其三明确了地表水环境与功能的关系,明确了生态保护的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第五十一条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其四增加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专章,强化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突出了饮用水源保护优先的原则和要求。

此外,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水生态保护是环境保护重要任务。

现行《标准》实施以来,我国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水污染特征也发生明显变化。

根据中国环境质量公报发布的数据,2012年全国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十大流域国控断面中满足Ⅲ类水质的断面比例达到68.9%,与2003年相比提高了约30.8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0.2%,与2003年相比降低了18.5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也发生变化,2002年以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混合为特征的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和汞等污染指标,转变为2012年以生活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源混合为特征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等主要污染指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颁布实施给地表水型水源地水质提出更高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修订8项,一些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其限值趋于严格。

水源地水质的优劣直接关系着饮用水水质安全程度。

按照GB5749-2006的要求,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

因此,GB5749-2006的颁布实施,对水源地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环境领域科研发展要求修订《标准》以吸收新的科研成果。

近年来我国的水质基准研究也取得重要进展,目前氨氮、锌、镉、五氯酚等10多项物质的淡水水生生物基准已发布。

营养盐基准方面,在参考国外湖库的分区方法的基础上,对我国营养盐基准分区进行了划分,目前五大湖区的氮磷营养盐基准以及标准研究取得重要进展。

美国不断修订保护水生生物和保护人体健康的水质基准。

1999年美国发布了《国家推荐的水质基准》,随后依据新的研究成果,基准不断被修订,分别于2002年、2003年及2009年发布了修订的《国家推荐的水质基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及健康建议》也不断更新,目前2012版已发布。

此外,随着水质仪器及分析方法的更新,水质分析能力得到极大提升,水质分析手段更加多样化,污染物检出限不断降低。

2002年至今,环保部更新或新颁布了80多项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因此,迫切需要将上述研究成果纳入《标准》,以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分级、分类管理的需求,规定了水质项目和限值,以及水质监测、水质分析、水质评价、水质管理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明确了一般地表水体、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及水生态环境功能区的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其他使用功能对水质的基本要求,但不替代其他涉水使用功能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人工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涉及的产品清单

水环境监测仪器(间接要求)

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众多项目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全文强制

强制理由: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拟引用下列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