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基本要求》由 TC230(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农业部信息中心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
| 07 数学、自然科学 |
| 07.040 天文学、大地测量学、地理学 |
|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
| 35.240 信息技术应用 |
| 35.240.70 信息技术在自然科学中的应用 |
地理信息系统(GIS)具有空间数据处理、管理、空间分析及可视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在农业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这些应用已不仅是地图显示,更能够对涉农资源数据进行分类有序管理、方便查询和统计分析、生动直观的地图可视化,并通过空间分析挖掘隐藏在数据之中的各种潜在联系,为决策提供支持。
近年来,GIS在农业规划与资源配置、农情监测、灾害监测预警、生产管理等农业生产经营与农村管理领域应用方面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并开发了大量的农业GIS应用系统。
然而,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差异较大,导致各地区、各部门开发的GIS应用系统在体系架构、功能结构、基础软硬件平台、数据内容及精度等方面良莠不齐,系统功能往往无法满足业务需求,且实用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差,达不到预期的应用效果。
同时,涉农地理信息涉及业务部门多,各部门对相关信息需求又存在交叉重叠,因此对信息共享的需求极为迫切。
农业信息资源和建立的系统相对孤立和封闭,导致信息交流不通畅,信息孤岛现象严重,GIS应用系统间存在信息难以共享的问题。
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指导,而产生的直接结果是:1)农业GIS应用系统建设投入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且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资金使用绩效低下;2)更重要的是,低水平重复开发严重,应用系统的功能主要还是查询统计和地图显示,深层次的GIS模拟与分析缺乏,加之数据更新迟缓,致使GIS应用系统失去了活力和应用价值,进一步导致了用户对GIS的作用和应用前景失去信心,阻碍了GIS在农业中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也严重制约了地理信息产业在农业领域的发展。
在当前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背景下,随着大数据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深入,地理信息系统理应在农业信息化中将发挥重要的平台和纽带作用。
因此,开展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基本要求研究,统一农业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促进各级各类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在系统功能、数据内容和支撑环境方面的协调与衔接,进而推动农业地理信息共享和深入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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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针对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需求,拟规定农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定义、类别、组成与分级,以及各级各类农业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内容及其质量要求,对农业地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提出通用性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省、市县、乡镇、农场及其他级别的农业基础和专题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服务。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规定农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定义、分类、组成与分级:定义农业地理信息系统,规定农业地理信息系统级别、分类及其系统组成。 2)规定系统数据要求:规定国家、省、市县等各级的农业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各类专题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内容及数据质量要求。 3)规定系统设计开发通用要求:规定国家、省、市县等各级的农业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各类专题地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法、原则和过程,以及系统的体系架构、子系统划分、功能及其性能、支撑环境、数据库设计、数据建库与数据更新方式、开发实施及运维的通用基本要求。 4)规定互操作接口要求:规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间系统功能与数据互操作接口的基本要求。
(1)农村农业信息资源整合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2011BAD21B02 (2)精准农业技术集成平台研究与开发2006AA10A306 (3)数字农业技术集成与标准研究2003AA20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