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要求》由 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4SC27(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43.040 道路车辆装置 |
一般情况下,当车用动力电池实际容量下降到其标称容量的80%时,已不能满足电动汽车的要求。
然而,当动力电池从电动汽车上报废后,由于其制造工艺先进,仍然具有很好的电性能,其剩余容量仍能满足储能设施及低功率用电器的要求。
而且动力电池组有若干个模块或单体组成,即使电池组由于内部个别模块或单体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电池内的其它模块与单体仍具有很大的二次使用空间。
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过程中,若不通过再使用过程,直接将废旧动力电池破碎回收其有价金属,无疑大大降低了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率。
因此,从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出发,废旧动力电池的二次使用非常必要。
而且其模块和单体可以根据市场实际需求进行组合再使用,其潜在的市场与经济价值也相当可观。
虽然废旧动力电池的再使用意义十分重大,但是并非所有的废旧动力电池都符合再使用的要求。
因为动力电池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其各部分的电性能如容量、内阻、荷电保持率、电池单体间的一致性等都会发生改变,而且,再使用的对象已不再是电动汽车,其使用的要求也将发生变化。
例如在电动汽车上,动力电池需要大电流放电,其对动力电池容量的需要都是以3h率计算,但是在再使用过程中,电池的载体可能是储能设施或低功率的用电器,其对电池大电流放电要求就会降低。
因此,判定什么样的电池符合可再使用的要求,是废旧动力电池再使用的关键。
因此,制定本标准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