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乡镇消防队标准》由 906(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委托TC113SC10(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220 消防 |
| 13.220.10 灭火 |
消防车、消防摩托车、消防头盔、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佩戴式防爆照明灯、消防员呼救器、方位灯、消防轻型安全绳、消防腰斧、消防轻型安全绳、直流水枪、泡沫枪、多功能消防水枪、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消防水带、水带挂钩、水带包布、水带护桥、分水器、异型接口、异径接口、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集水器、吸水管、吸水管扳手、消火栓扳手、多功能挠钩、强光照明灯、消防腰斧、单杠梯、两节拉梯、手动破拆工具组、手持对讲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
大力发展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消防法》的明确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现实举措,对于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消防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公安部发布了《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对促进乡镇消防力量建设、推动提升乡镇农村地区火灾防控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结该标准实施近3年来的经验,结合各地发展实际,拟修订该标准并升格为国家标准,重点就各类乡镇消防队的建队规模、建筑标准、人员和装备配备等做出明确规定,更强有力地推动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发展,并为各地编制乡镇消防队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争取地方政府及发展改革等部门的专项资金支持提供依据。
适用范围: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可参照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明确“乡镇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乡镇消防员”等术语和定义,明确乡镇消防队的建队范围、规模和分类、分级依据,以及人员和装备配备标准等。
GA/T 998-2012《乡镇消防队标准》
乡镇消防队的建队范围、建队规模(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车库数量)、人员和装备配备标准等。
强制理由:乡镇消防队主要承担乡镇农村地区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专职消防队还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具有鲜明的基本公共服务特征和职业危险性、专业技术性。《消防法》明确要求专职消防队要“配备消防装备”、“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训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等对乡镇消防队人员、装备、设施建设等提出了要求。为保障乡镇消防队正常执勤训练和人员安全,应当对乡镇消防队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车库数量、装备配备、人员配备等标准做出强制性要求,满足灭火救援工作需要。
严格执行《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积极引用、采用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增强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