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燃气采暖热水炉》由 333(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广州迪森家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
| 91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 |
| 91.140 建筑物中的设施 |
本标准修改采用其他国际标准:BS EN 15502-1--2012、BS EN 15502-2-1--2012、BS EN 15502-2--2--2014。
采标中文名称:《燃气集中供暖锅炉 C型器具和标称热输1. BS EN 15502-1-2012《燃气供热锅炉 一般要求和试验》(英文版) 2. BS EN 15502-2-1-2012《燃气集中供暖锅炉 C型器具和标称热输入不超过1000千瓦的B2、B3和B5型器具的特定标准》(英文版) 3. EN 15502-2-2:2014《燃气集中供暖锅炉B1型器具的特定标准》(英文版)入不超过1000千瓦的B1、B2、B3和B5型器具的特定标准》(英文版)。
燃气采暖热水炉
(一) 范围: 在原来GB 25034-2010版本的基础上增加烟道式、冷凝式和户外式燃气采暖热水炉,器具功率范扩展到100kW。 本标准规定了密闭式燃烧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器具)的分类及其参数,材料、结构和安全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警示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输入小于等于100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小于等于0.3MPa,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采用大气式燃烧器或风机辅助式燃烧器或全预混式燃烧器,采暖热水两用的器具,也适用于单采暖器具。 功率在100kW-300kW的器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器具: ——容积式器具; ——在同一外壳内采暖和热水分别采用两套独立燃烧系统的器具,包括两者有共同烟道的器具。 (二) 主要技术内容: 本次修订拟参考采用欧洲最新标准重新修订,并根据标准实施以来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翻译BS EN 15502-1-2012《燃气供热锅炉 一般要求和试验》(英文版) 2、翻译BS EN 15502-2-1-2012《燃气集中供暖锅炉 C型器具和标称热输入不超过1000千瓦的B2、B3和B5型器具的特定标准》(英文版) 3、翻译BS EN 15502-2-2-2014《燃气集中供暖锅炉B1型器具的特定标准》(英文版) 4、新增烟道式机型特殊特殊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试验验证。 5、冷凝炉特殊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试验验证 6、新增户外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试验验证。 7、根据实施过程中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完善相关内容。
本标准涉及安全性、节能环保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
强制理由:保证消费者生命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节约
本标准为与GB 16914-2012《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