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由 60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委托TC42(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煤化工分院 、煤炭工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乾海洁净煤技术有限公司等 。
| 73 采矿和矿产品 |
| 73.040 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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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煤国和消费国,煤炭作为能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在其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民用煤的燃烧。
型煤技术是煤的洁净利用技术之一,燃用型煤具有燃煤效率高、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SO2)排放等特点。
我国民用型煤的利用较为广泛,多用于取暖、炊事等方面,由于型煤原料煤质量不同而导致民用型煤质量参差不齐。
通过本标准的制定,限定民用型煤的成型原料煤种类,规范型煤规格和型煤指标,规范型煤生产和销售市场。
通过民用型煤的推广,降低直接燃用散煤造成的空气污染。
本标准计划为产品标准,通过对民用型煤进行等级划分及质量要求,鼓励利用优质煤炭,减少劣质型煤民用,从而能够有效控制“民用型煤”利用的污染排放问题。
本标准的制定对于抑制劣质型煤的民用,减少城市燃煤污染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实现燃用民用型煤的清洁高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控制污染、改善雾霾、保护环境的目标。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城市民用型煤等级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验收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民用、分散式储运销的各种型煤产品;不适用于电厂等工业用型煤。 主要技术内容为:民用型煤质量等级划分原则、民用型煤分级质量指标、检测方法、标识、质量检验与验收等内容。
(1)民用型煤质量等级技术要求。 民用型煤质量等级技术要求为本标准的核心,由于目前一级型煤产品主要面向各直辖市,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特大型经济发达城市,考虑到严重大气污染和城市雾霾,标准中至少应对一级散煤质量指标进行强制要求。民用型煤质量等级按照煤炭检测指标进行确定,通过对灰分、硫分、微量有害元素等技术指标的限制,来减少散煤燃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低排放。 (2)标识 标识是商品煤流通、贸易的身份标志,对煤炭质量管理,防止不适用煤、低质煤和劣质煤进入生产、流通及使用领域有重要的意义,应进行强制要求。 (3)民用型煤质量的验收 民用型煤质量验收主要包含对散煤质量等级的划分规定,不同等级的煤炭对于应用方式、应用范围都有相应的要求,验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采制样及质量评定,保证型煤的合理利用,应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强制要求。
强制理由:民用煤的燃烧基本上是不加任何控制的无组织直接排放(即“量大面广低空排放”),因民用煤无序燃烧造成的高污染高排放也是大气污染(尤其是城市雾霾)的重要原因。本标准的制定将规范我国境内民用型煤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加工利用等,从源头上控制民用煤质量,是减少城市污染的有效手段。
目前与煤炭清洁利用及质量控制国家标准体系主要强制性标准为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GB 475《商品煤人工采取方法》,本标准将引用GB 474、 GB 475来规范型煤样品的采制样测试方法。 本标准主要配套的推荐性标准主要为基础标准(如GB/T 5751中国煤炭分类、GB/T 25209商品煤标识)和测试方法标准(如GB/T 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等)。 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管理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