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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要求》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要起草单位 哈尔滨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51963-T-361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5-08-18
公示开始日期
2015-06-05
公示截止日期
2015-06-20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10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100 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归口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
执行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主管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教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中小学生必要换气量、教室换气方式和换气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日常集中采暖的中小学校普通教室,中等专业、职业技术学校可参照使用。 (2)主要技术内容: 1)教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应≤0.10%。 2)必要换气量:小学生不宜低于20m3/(h?人),初中生不宜低于25m3/(h?人),高中生不宜低于32 m3/(h?人)。 3) 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测定按照GB/T 18204.24 的方法。 4) 教室换气方式 a) 换气方式 非严寒与非寒冷地区,冬季应优先采用开启窗户的自然通风方式。严寒与寒冷地区冬季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符合GB 50099的有关规定。 b) 气窗 气窗的开口面积应在教室地面积1/50~1/60之间,应设于窗的上1/3处,便于开启。 5) 教室换气制度 根据季节采用开窗或开气窗与开门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季节在课前和课间休息10min期间,利用教室和走廊的气窗或窗和门进行通风换气。开窗换气有专人负责,要求学生应离开教室,到室外活动。 中内廊的教学楼,每天有专人负责打开走廊的窗户,保证教室在课间通风换气时,进入新鲜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