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国际生态安全港 建设通则》由 424-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盐田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中山大学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80 服务 |
| 03.080.01 服务综合 |
国际生态安全港建设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我国正式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并首次纳入“十三五”规划。
生态安全建设已经成为国内外重要港口企业共同关注的内容,是保障港口国际贸易与生态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
本项目旨在提出国际生态安全港建设的通用要求,生态安全港建设管理要求有助于港口码头、政府管理部门或口岸单位树立生态安全风险意识,提升生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国际生态安全港建设的通用要求对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港口绿色发展、彰显港口企业等相关部门对生态文明的贡献等方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首个盐田国际生态安全港创建工作已经于2015年9月正式启动,目前在质检总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相关创建单位联合中山大学等单位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了规范国际生态安全港建设,有必要提炼出原则性和普适性的建设要求。
率先在我国创建国际生态安全港是生态管理与非传统安全理论的实践和创新,有助于我国有国际贸易的港口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促进港口自身发展、彰显港口企业社会形象有重要意义。
国际生态安全港的建设将全面提升港口、口岸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同时提升港口抵御外来物种入侵、保障港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安全的能力,构建一套完整的国际生态安全示范港建设标准体系和程序,从而推动地方生态安全保障、防范生态安全威胁能力全面升级。
同时,建设国际生态安全港是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内容之一。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有国际贸易往来的海港、空港和陆港等存在生态安全风险的区域国际生态安全港的建设,同时也为国内国际上生态安全港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国际生态安全港的定义与术语,建设基本条件、国际化程度、港口运营与生态安全条件、管理要求、技术要求、考核验收程序等,并提供国际生态安全港评价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