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由 906(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委托TC113SC6(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220 消防 |
| 13.220.20 防火 |
工业及商业用途可燃气体探测器;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也适用于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强制理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产品质量关系到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环境安全,也直接关系到操作人员和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强制的内容保证了产品质量,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的规范化,有利于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与相关产品标准在共性要求方面保持兼容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