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由 332(水利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水利部。
主要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
适应简政放权要求,并参考水土保持方案及验收管理具体要求,进一步增扩了规程的适用范围。将规程适用范围由上一阶段的“5公顷和5万方以上”调整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按照简政放权后的现行做法,强化了业务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完工自验,进一步明确了法人验收工作,具体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完工自验,是行政验收的基础。按照目前行政验收具体做法,进一步明确行政验收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专项验收,包括技术评估和会议验收两个阶段。按照目前委托主体,明确技术评估是由专业技术机构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与规格布局、质量控制、建设管理及水土保持效果等进行的全面评估。整个规程框架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法人验收、技术评估、会议验收7个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