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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矿山企业》由 TC548(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3631-T-303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8-01-09
公示开始日期
2017-10-19
公示截止日期
2017-11-02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归口单位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的工作实施提供标准化的支撑。

同时也为支撑2016年初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主要工作的开展。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炭、其他有色金属、造纸和纸制品生产、陆上交通运输、氟化工、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矿山、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饮料、公共建筑运营、独立焦化、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石油化工等13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的基础之上,通过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研讨、审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完成13个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国家标准的编制,为碳交易工作中碳排放总量控制与配额发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在中国境内从事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和其他矿物的采矿、选矿和加工活动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果企业除采矿、选矿和加工外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应参照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矿山企业》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小节阐述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考虑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碳酸盐分解的CO2排放、碳化工艺吸收的CO2量、以及企业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