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城市轨道交通市域快线120~160kmh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由 TC290(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主要起草单位 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 93 土木工程 |
| 93.080 道路工程 |
实践证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最有效途径,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具有运量大、速度快、正点准时等运输特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不仅在市内起着交通连接纽带的作用,对于城市一体化发展的引导作用(TOD)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城市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城市功能区不断向外围蔓延和转移,城市外围不断出现新城、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及生活区,城市人群的出行半径也在逐步扩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各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已经由中心城区扩展到都市区域管辖范围。
这类覆盖市域范围中长距离的客运轨道交通线路,定义为市域快线。
该类轨道交通线路的客流特点为多点密集客流,运距及线路站间距相比市内地铁线路更长,相比点对点式运输的干线铁路要短,对此类线路及车辆的需求存在类似于地铁车辆的大载客能力、起动加速与制动减速性能,而最高运行速度却高于地铁、接近干线铁路;线路坡度、最小曲线径比地铁线路的要求要高。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07)定义: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是一种大运量的轨道运输系统,客运量可达20~45万人次/日(一般不采用高峰小时客运量的概念),采用地铁车辆或专用车辆,最高运行速度120~160 km/h。
然而,目前尚无市域快线专用车辆,国内在建或已建具有市域快线功能的线路车辆仍采用了普通地铁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
实际上,速度达到120km/h以后,普通地铁车辆的技术参数已不再适用,需要制订一个市域快线车辆的通用技术条件,以指导下一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车辆是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和方案的核心环节,不仅涉及车辆专业本身,还关系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供电、土建等多个专业的设计、选型,同时对环境、运营服务水平和工程投资等都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制订市域快线车辆通用技术条件对统一设计标准,实现资源共享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市域快线车辆通用技术条件提出:速度等级覆盖120~160km/h、车辆基本外形尺寸与地铁A型车接近的S型车,作为市域快线车辆基本技术平台。
S型车提出的意义在于为市域快线确立基本车型技术平台,速度等级覆盖120~160km/h,各条市域快线根据自身功能定位需求,选择不同的速度等级和与之相配的车辆参数。
统一车型实现了轨道交通市域快线的标准化,而标准化是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的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统一外形尺寸的车辆在低速条件下的限界变化不大,为市域快线网络跨线调车甚至部分区段共线运行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使车辆大、架修集中设置成为可能,节约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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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最高运行速度在120~160km/h市域快线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