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独立焦化企业》由 TC548(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20 环境保护 |
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的工作实施提供标准化的支撑。
同时也为支撑2016年初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主要工作的开展。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炭、其他有色金属、造纸和纸制品生产、陆上交通运输、氟化工、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矿山、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饮料、公共建筑运营、独立焦化、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石油化工等13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的基础之上,通过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研讨、审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完成13个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国家标准的编制,为碳交易工作中碳排放总量控制与配额发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在中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从事焦炭生产的独立焦化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独立焦化企业除焦炭(含半焦)以及副产的煤焦油、粗(轻)苯、焦炉煤气等焦化产品外还存在其它产品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须参考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和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独立焦化企业》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焦炭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焦化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氧化碳(CO2)排放、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CO2回收利用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