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功能障碍者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方法》由 TC148(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民政部。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深圳市南澳人民医院 、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
| 11 医药卫生技术 |
| 11.180 残障人员用设备 |
本方法适用于功能障碍者的生活自理能力评定和分类,可作为功能障碍者康复效果评定、个体独立行为能力划分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对功能障碍者发放福利的依据。 本方法以功能障碍者“能不能动”、“能不能下床”、“能不能到户外”、“成人有没有工作”、“儿童能不能上学”、“老人能不能独立生活”为线索,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The scale of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的量化评定,将人类日常生活活动(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分为床上、家庭和社区三个层次,每个层次选择了最具代表性的三项活动,以情景图画的方式表达每项活动三种不同的功能状态,根据功能障碍者完成的情况,分别评为1分、2分和3分。根据评分结果,将功能障碍者的日常生活能力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小部分自理、生活大部分自理、生活基本自理和生活完全自理六个等级,具体内容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功能障碍者不能主动下床,仅有极少量的主动运动,甚至于完全不能运动。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功能障碍者不能主动下床,所有活动被限制在床上,即不能主动从床上下地或转移到轮椅上。 3.生活小部分自理:功能障碍者可以主动下床,即能够主动从床上下地或转移到轮椅上,但不能主动转移到户外(由于本身的原因或环境的制约),仅能完成家庭环境中的少量活动。 4. 生活大部分自理:功能障碍者可以主动下床,即能够主动从床上下地或转移到轮椅上,但不能主动转移到户外(由于本身的原因或环境的制约),可以完成家庭环境中的大部分活动;或功能障碍者可以克服障碍主动转移到户外(对乘坐轮椅者应考虑安全性、克服障碍的能力和维持动作的时间等问题),仅能完成户外环境中的少量活动。 5.生活基本自理:功能障碍者不仅可以主动转移到户外、完成户外环境中的大部分活动,而且可以融入到社区生活中。 6.生活完全自理:学龄儿童可以在普通学校就读,成人实现就业,老人在无他人照料的情况下可以独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