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由 TC69(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主要起草单位 沈阳蓄电池研究所等 。
| 29 电气工程 |
| 29.220 电池和蓄电池 |
| 29.220.20 酸性蓄电池 |
目前在我国以铅酸蓄电池做为电动助力车(即:电动自行车)电源占居90%以上份额,已经成为日常必不缺少生活用品,由于社会需求大,因此生产厂也众多,其制造水平差距极大,优质不优价,高质产品卖不过低质产品现象时有发生,行业上每年发生价格战,14年造成此类产品全行业亏损,其主要原因是原标准门槛已经低于市场技术水平,使得各种力量大量进入这个行业,大量浪费社会资源,国家又无法限制,本次标准修订是根据这一现时情况提出修订计划,重点提高标准的技术指标,同时根据产品在多年使用进程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增加其必要内容,如产品“安全性”等,它的完成,将提高其产品生产商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降低环境污染做出重要贡献。
本标准规定了32Ah及以下电动助力车用阀控铅酸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小型电动助力车、高尔夫球车等使用的阀控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和蓄电池组。蓄电池中的硫酸电解液是不流动的,吸附在电极间的微孔结构中或呈胶体形式。本标准不适用于起动用、电动摩托车用、电动道路车用、牵引用等其它的铅酸蓄电池和蓄电池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