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由 TC548(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20 环境保护 |
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的工作实施提供标准化的支撑。
同时也为支撑2016年初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主要工作的开展。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炭、其他有色金属、造纸和纸制品生产、陆上交通运输、氟化工、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矿山、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饮料、公共建筑运营、独立焦化、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石油化工等13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的基础之上,通过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研讨、审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完成13个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国家标准的编制,为碳交易工作中碳排放总量控制与配额发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本指南规定了氟化工企业核算和报告自身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相关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表单格式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报告和核算,以氟化烷烃及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无机氟化物、含氟聚合物、含氟精细化学品生产活动 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告主体如存在本指南未涉及的其他伴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生产活动且依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应予核算和报告,则还应同时参考这些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氟化工企业》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六个小节阐述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考虑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化石燃料燃烧CO2排放、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生产过程三氟甲烷(HFC-23)排放、销毁的HFC-23转化的CO2排放、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以及六氟化硫(SF6)生产过程HFCs/PFCs/SF6副产物及逃逸排放、以及企业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