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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由 TC548(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3629-T-303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8-01-09
公示开始日期
2017-10-19
公示截止日期
2017-11-02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归口单位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为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的工作实施提供标准化的支撑。

同时也为支撑2016年初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主要工作的开展。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炭、其他有色金属、造纸和纸制品生产、陆上交通运输、氟化工、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矿山、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饮料、公共建筑运营、独立焦化、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石油化工等13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的基础之上,通过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研讨、审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完成13个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国家标准的编制,为碳交易工作中碳排放总量控制与配额发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机场、车站建筑等)等的运营单位(企业)开展与建筑物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中国境内的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从事公共建筑运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指南内容包括八部分,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附件和附录部分提供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表式和核算所需相关参数的推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