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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农村法律服务基本规范》由 424-cnis(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司法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广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80020-T-424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24个月
下达日期
2018-02-01
申报日期
2016-11-08
公示开始日期
2018-01-22
公示截止日期
2018-02-05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80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080 服务
归口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执行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主管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没有农村的和谐稳定,就不可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目标。

农村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必须通过法治加以保障。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

”2015年的一号文件指出要“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文件强调“以法治作保障,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要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健全农业市场规范运行法律制度,健全“三农”支持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农村法治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或缺。

农村法治状况的好坏,对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推进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建设,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中央已连续13年聚焦“三农”问题,连续4年主题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农村法律服务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指针对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为预防和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活动。

不仅满足城乡人民政府、农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是我国现行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农村司法行政工作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辅助力量。

构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经之路。

目前,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存在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混乱、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人力不足、服务水平参次不齐、服务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亟需制定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规范来提升农村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法律服务的服务项目、法律服务提供组织及人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各类法律服务。 主要技术内容:1、服务项目及要求:本章规定了农村调解服务、农村司法行政服务、农村法律咨询与代理服务、农村法律援助服务、农村公证服务、农村社区矫正服务等的基本要求以及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内容。2、组织及人员:本章规定了村民调解委员会、农村司法所(站)、农村法律服务所等组织以及农村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