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80 土质、土壤学 |
无
目的: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为1995年7月13日发布,1996年3月1日实施。
面对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环境保护部2006年立项修订该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20年来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土壤环境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壤环境问题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区域性的发展态势,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威胁、新挑战。
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2014年4月17日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土壤环境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菜篮子”、“米袋子”和“水缸子”安全,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法规标准、强化土壤环保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
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部署了控制新增污染、加强优先区域监管、强化污染环境风险控制、提升监管能力、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等一系列任务措施。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继续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因此,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系列标准,从而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制度建设,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全局的有机组成部分。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其中,农用地特指GB/T 21010-2007规定的011水田、012水浇地、013旱地、021果园、022茶园、041天然牧草地、042人工牧草地。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农用地突然污染物含量限制和监测内容。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功能分类、污染物项目及健康风险筛选指导值,以及监测、实施、监督要求,适用于筛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启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监测内容。
全文强制
强制理由:国家环境保护质量标准,落实《环境保护法》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为1995年7月13日发布,1996年3月1日实施。面对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环境保护部2006年立项修订该标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是适用范围小。现行标准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不适用于当前急需开展的土壤环境管理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建设用地。 二是污染物项目少。现行标准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指标和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而工业企业场地土壤环境管理需要评价的污染物项目众多。 三是指标限值需要完善。现行标准规定了三级标准值,其中:一级标准是依据“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研究数据对全国做了“一刀切”规定,不能体现区域差别;二级标准部分指标定值有偏宽、偏严的问题;三级标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本项目重点开展了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删除原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和三级标准,细化、调整二级标准,增加选测项目,更新监测要求,补充监督实施要求; 另一方面,对建设用地补充制订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功能分类、污染物项目和筛选指导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