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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食品中放射性核素行动水平》由 361(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171318-Q-361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17-07-21
公示开始日期
2017-04-24
公示截止日期
2017-05-11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28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280 辐射防护
提出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核和放射紧急情况(包括恶意行为)下的已被放射性污染的食品。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核和放射紧急情况(包括恶意行为)下,对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应采取干预行动的通用行动水平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核和放射紧急情况后一年期间内对放射性污染的食品的干预,一年后可参考适用。 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contaminants and toxins in food and feed》(CODEX STAN 193-1995)中用于核或放射紧急情况下污染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控制的CAC/GL5-2006中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指导水平,规定了H-3、C-14、S-35、Co-60、Sr-89、Sr-90、Tc-99、Ru-103、Ru-106、I-129、I-131、Cs-134、Cs-137、Ce-144、Ir-192、U-235、Pu-238、Pu-239、Pu-240、Am-241等20种放射性核素的通用行动水平。

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

核和放射紧急情况(包括恶意行为)下,对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应采取干预行动的通用行动水平及注意事项。

强制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用于控制核和放射紧急情况下受污染的食品,保障人民健康,是国家在核事故情况下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标准。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我国《国家核应急预案》规定3.1.6 市场监管和调控:针对受事故影响地区市场供应及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进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或减少放射性物质摄入。 我国强制性标准GB18871-200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了一些重要人工放射性核素食品和饮用水中通用行动水平和适用情况。本标准是对此标准中食品中人工放射性核素通用水平的更新。